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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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关于做好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和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的工作提示》及《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提示》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学校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科学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认真做好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24年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组,工作组由继续教育学院科级以上干部及继续教育学院学工科工作人员组成。

  三设置数量

学校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严格按工作提示要求进行控制和执行,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3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2个,设点单位与其他合作高校总数不超过5个,省内设点总数不超过15个。

四、开设专业

1.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0个,同一设点单位在不同主办高校不得开设同一层次、相同专业。设点单位为公办学校的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

2.开设教育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具有师范专业培养资质的普通高校、教育类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学院)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

3.开设外语、艺术类专业须具有开设相同专业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学院)。

五、申报条件

1.设点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点单位为中职学校的,必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其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学校根据需要,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2.设点单位需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且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中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

3.设点单位具有固定的、具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教学用房、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教室、计算机用房等学习资源软硬件条件。生均教学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平方米/生。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校外教学点教学计算机数不低于40台,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

4.开设教育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具有师范专业培养资质的普通高校、教育类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学院)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开设外语、艺术类专业须必须具有开设相同专业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学院)。

5.设点单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6.设点单位具备江西省及所属省份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及与学校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对象

1.已通过江西省教育厅备案的2023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我校省内教学点。

2.整改到位,2022年我校保留(整改)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省内教学点。

3.根据县区市2023年成人高考报考人数分布,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基本原则、第二条申报条件的南昌赣州、九江上饶、宜春、抚州、新余、吉安、萍乡、景德镇、鹰潭等地区拟设站学校(单位)。

4.符合所属省份备案要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基本原则、第二条申报条件的外省学校(单位)。

七、申报材料

1.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报告。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单位基本概况、社会需求、开设专业名称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招生对象、招生区域、招生人数、发展规模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按(附件1)格式,上报拟设校外教学点基本信息;上报拟设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情况,其中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的相关证明材料,民办教学点需另外提供用作校外教学点教学场地、管理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合同,并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站场地检查的合格文件;上报拟设校外教学点人员配备,同时按编号顺序提供聘用证书及相关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和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办学资质情况。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校外教学点负责人聘任证明及教学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及教师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5.民非企单位需要出具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提供单位“天眼查”查询结果。

6.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

7.校外教学点规章制度。

8.校外教学点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佐证材料。如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审批文件;中职院校开办成人高等教育上级审批文件;民非企院校(单位)开办师范类专业上级审批文件等。

10.承诺书(附件2)。

八、材料提交

1.以上所有材料必须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两个版本。材料接收截止时间:11月10日17:00前。

2.材料提交方式:(1)电子版材料:将有关材料原件扫描,生成PDF格式文件发送至1619249582@qq.com邮箱。

(2)纸质版材料:用A4纸正反面彩色打印,按目录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上报,封面版样及目录(附件3)必须一致,同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576号宜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邮编:336000。

联系人:张军  王雪清  彭小明

联系电话:0795-3563453

九、审批流程

学院招生科对提交申请单位进行资料汇总、资格初审,审核结果提交学院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遴选单位,遴选结果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2024年江西省教育厅公布的新增备案站点文件为准),备案结果将在学院网站进行公布。

附件: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2.承诺书

3.封面版样及目录

 

                

宜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docx

附件2:承诺书.docx

附件3:封面样版及目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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